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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暴”的代价

2000-03-08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特约记者 杨教 我有话说

(续前)

然而,陪审团的成员们只是想到了沃克尔所言可能都是不真实的,至少是站不住脚的,他们为什么就没有觉得法官裁决结果不但会从经济上,而且还会从精神上毁了沃克尔呢?让人难以想象的是,一个大部分由女性组成的大陪审团竟然会认为一个女人会为自己编造一个可能毁了自己一生的可怕故事,而且会用公开曝光的方式惩罚她。

强暴经过是幻想?

陪审团成员被告知,琳·沃克尔是一个虔诚的教徒,是一位禁酒主义者。她的前夫曾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有时还打她。他们还得知沃克尔工作时有压力,精神一直很抑郁。因此有人认为,沃克尔是一个孤独的女人,由于有过恶梦般的经历,所以容易幻想,于是在法庭上对于事情的描述也就栩栩如生了。

对于这样的人确实不乏其例。他们既是受害者,也是幻想家。像本杰明·威尔科米尔斯基,他就幻想自己是纳粹大屠杀的幸存者,他写的所谓的自己的种种苦难经历全部都是想象出来的。另外还有凯特·罗伊夫小说中的那个年轻的但心理不正常的女人,对外狂叫自己被强暴了,以引起人们的注意,像这种人是一种变态的女权主义者,为了争女权不惜采取这样的极端方式。

因此,一些女性撒谎说自己被强暴了,也许是复仇心理作怪,也许是因为太孤独而出现的幻觉。她们胡编乱造,将自己当成故事的主角,想从幻想中的苦难中找到一种悲剧英雄的感觉。但是,更多的女性则走向了这些人的反面,就算自己真的被强暴了,也对此只字不提。对于她们来说,对簿公堂只不过是条死胡同。她们知道,所有的女人也知道:强暴案很难在黑白分明的法律条款面前对号入座。

受害女性会报案吗?

在英国,如果失窃了,人们可以去找警方破案;如果有无赖纠缠,可以去找警方解决;如果受到了恐吓,也可以去找警方追查。但是,如果一位女性遭到了野蛮的强暴,她还可以非常轻松地去找警方吗?

答案一般是否定的。据英国政府非正式统计(因为根本不可能有正式统计),绝大部分(十中有九)强暴案的受害者是不会向警方报案的,因为这些案件的发生地往往是在家中的卧室里,在旅馆里,在汽车里或者是偏僻的角落里,总之是在黑暗里,在没有其他目击者的地方。许多女性将苦果往自己肚里吞,泪水往肚里流,而罪犯却逍遥法外,一副道貌岸然的模样。整个案件无人知晓。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实际上非常清楚:在英国发生的所有强暴案中,大概只有一成的报案率;在所有报案的案件中,最终立案的只有10%,而在立案的强暴案中,只有24%的受害者最终得到了正义。我们也可以经常读到这样的让人心寒的报道:在强暴案审理时受害的女性必须公开自己过去性生活史的所有细节,因为这些细节在判案时是认定受害当事人是否有勾引的意图,是否是自愿的一个依据。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受害者过去曾有过男女乱交史或者是做过皮肉生意,那么这个官司一般是不会获胜的,尽管她确实遭到了惨无人道的强奸。只有那些天真烂漫的女孩子,那些被证明对钱财不感兴趣的女子,是处女的女性或者是平时“行为端庄”的女性才有可能在审判中获胜。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一方面是受害者隐私的彻底大曝光,一方面却是除了查明施暴者有无案底外,根本不要求其申明自己的哪怕一点点性生活史。因此,在法庭上受审的似乎是她们,而不是强暴她们的人!

陌生人强暴案还好回答,但是现在出现的新的强暴案类型,也就是所谓的约会型强暴案越来越成为一个焦点。因为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是相识的,有时甚至是结识了相当长时间的“朋友”,所以如果女性受害者要在法庭上证明自己并没有“默许”对方与自己发生性行为,并证明自己确实受到了伤害,简直比登天还难。

强暴案的证据是最难找的,因为不是仅仅凭借犯罪分子留下的精液之类就可以定罪的。而约会型强暴案就更难定案了,当事人的说辞根本不可能有相同之处。美国最近的调查表明,只有3%的男子承认他们曾违背女性的意愿与之发生性关系,而事实可能正如有40%的女性所称的她们是被迫的。这就如现在我们甚至连强暴的定义都无法准确界定一样,在性事上,男女之间本来就有许多的隔阂。男人认为他们是在征求了女人的意愿后才做的,而女人则认为她们的反应已经说明了她们的意思是“不要”。中(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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